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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以商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或采购、签定进出口定单、开拓投资机会为目的的短期商务访问。
· 研讨会或者贸易/工业展览会的观众或展商。
· 记者(短期访问的非常驻记者)
· 媒体报道、电影制作(RN 78/09)
· 无国际船员证或机组人员证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如需在离岸船只上工作,则必须申请临时五类工作签证。
请注意:如需在巴西逗留期间提供服务,如技术支持,安装、维护或修理设备等,则须申请工作签证(VITEM V)。商务签证持有人禁止在与巴西公司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事活动,或在没有劳动合同情况下提供技术服务,此种情况必须申请工作签证(VITEM V)。
临时商务签证所需资料: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代为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如果申请人护照是本领区外省市签发的,须提供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5. 短期商务访问申请人:
a) 巴西公司致领事部的经过公证的葡萄牙文邀请函原件,应写清受邀人的姓名、职务和商务访问的具体目的,邀请方的CNPJ号(税务注册码)印章、完整的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
b)申请人所在公司致领事部的经过公证的派遣函原件(用公司信头纸打印),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在职时间,在巴西的联系人,赴巴西的目的,承诺对申请人在巴西的活动负全责并保证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回国。信函必须由公司高层管理者签字,其姓名和职务须标注拼音。请明确指出在巴西从事活动的性质以及逗留时间。
c) 经公证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d)申请人在巴西期间的经济实力证明。
e) 往返机票行程单。
6. 赴巴西拍摄有声或无声纪录片、商业片或广告片的申请人,除上述文件外,必须提供巴西文化部(巴西国家电影局Agência Nacional de Cinema – ANCINEhttp://sif.ancine.gov.br/sig/empresascadastradas.jsp)签发的许可批文。该批文需在提交签证申请前,由巴西代理/代表(巴西合作方或合作制片方)申请获得。
7. 如果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还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财务明细,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